发布日期:2025/5/12 9:11:30 访问次数:147
河外〔202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结合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授予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其他课程、实践环节的相关学时、学分且成绩合格;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全日制普通本科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4.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2.所学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
3.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不合格的;
4.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的。
二、评定与授予
(一)各二级学院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初审,并将审核名单提交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相关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全面审核,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限期修改后,可重新申请一次答辩。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通过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在申请学位中有舞弊、学术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不论时限长短,均予撤销已授学位。
三、其他
本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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