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9/25 9:04:08 访问次数:140
河外〔2024〕57号
学校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学位办【2022】3号),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河北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报考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4级及以后年级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在籍学生。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须先满足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全部课程成绩及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考试安排
1.学业水平考试科目:
学位外语、2-4门学位课程(具体学位课程目录见附件)
2.考试时间安排:
(1)学位外语:每年5月、10月(英语专业需参加第二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不低于60分);
(2)学位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安排考试。
3.科目考试时间: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报名参加考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未能按时报名参加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条 合格标准
1.学位外语
(1)学位外语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2)学位外语免考政策:学生在毕业前五年内,非英语专业取得全国自学考试公共课英语(二)60分及以上,或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取得全国大学日语、俄语、法语四级及以上证书。
2.学位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4级起实施。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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