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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5/5/12 9:17:41 访问次数:76


河外〔20252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省学位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授予包括文学、教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校长领导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从本学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中遴选。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获得学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及能力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其他课程、实践环节的相关学时、学分成绩符合相应标准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业水平,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养

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观正确,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外国语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二)学术道德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创新精神以及良好的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翻译实践报告等(以下统称学士学位论文),都应是本人对本专业领域某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的真实反映。在实践和理论探索过程中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学术成果,引用他人文献需符合注释、引用的要求,严禁抄袭、剽窃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摒弃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选题要求

1.学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注重发挥专业的优势和特长。选题应有新意,有科学研究或对一线的生产、服务等方面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反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需求。

2.学士学位论文要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点,难易适中,坚持一人一题,不得重复。

(二)规范性要求

学士学位论文应遵守《河北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指南》规定的格式要求,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进行论文撰写的各项工作。并符合如下要求:

1.学士学位论文内容要健康向上,思想观点要正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文字流畅,表达准确,数据可靠,图标标注规范,条例清晰,结构完整。

2.学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校执行的论文撰写相关文件要求。

3.学士学位论文应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严禁网抄、剽窃。以维普官方数据库(含本校自建库)为依据,全文总相似比不得高于25%。

4.语言类专业的学士学位论文必须用所学语言撰写。

(三)质量要求

1.学士学位论文应能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科学方法,解决本专业领域相关方面的理论提升和实际应用问题。论文研究应对该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或者具有创造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潜力。

2.学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在规定学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最迟申请时间应在学业年限期满后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二)延长学习年限且在学习有效年限内修满毕业学分,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已获得结业证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结业之日起半年内满足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专科起点本科4.5年,高中起点本科7年(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专升本2.5年,高起本5年)年限内,按结业后一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五)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士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行为不端,且情节严重者。

2.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3.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4.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者。

5.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授予程序

  授予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学位课程成绩达到要求、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需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由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名单、学士学位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各相关学院汇总提交至继续教育学院)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学院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按照要求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定表》,并在授予学位一栏中明确填写授予学位类别信息。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者须明确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同时告知学生。该表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复审,同时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本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2.对学生德、智、体、美进行综合考评的情况说明,并提供毕业生成绩总表;

3.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将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须经限期修改后,重新申请一次答辩。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行文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于决定后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受理学生申诉,并在申诉者提出申诉7日内做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官网、官微、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授予决定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章  其他

十一  凡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级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该学位。学校拟作出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学士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决定。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学院,对被撤销者的学士学位论文做作废处理。

第十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

第十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北外国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公室。


河北外国语学院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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