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4 14:22:12 访问量:84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是经教育部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教育、业余教育和成人脱产教育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外国语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二)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

应届毕业生,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

(三)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通过我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考取学校认可的与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相当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证书,详见《关于河北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考试的方案》。

(四)延长学习年限且在学习有效年限内修满毕业学分,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课程考试作弊及其他违纪行为,处分未到期或未解除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学术行为不端,且情节严重的。

(四)应届毕业生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授予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申请学位。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提交蓝底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学位外语合格成绩单和《河北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河北外国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定表》,并在授予学位一栏中填写授予何种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一栏中详细填写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同时告知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位办复审,同时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

2.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议书;

5.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证书;

6.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材料如:电子照片、毕业生库。

(三)校学位办对被推荐者逐一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四)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将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

(六)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议。

(七)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行文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八条  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可于决定后7日内,向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受理学生申诉,并在申诉者提出申诉7日内做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官网、官微、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校学位办负责受理学生对授予决定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学士学位只在毕业的当年授予一次,不予补授。

第十条 凡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级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第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经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该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可做出撤销决定。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学院,对被撤销者的学位论文做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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